哈尔滨BG电子排水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137-9606-5672
固定电话:+86-451-82323452
400 电话:400-722-8808
电邮:htgf@hontop.net.cn
邮编:150070
网址:www.hontop.net.cn
地址: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鄱阳东路1号
3月10日,安徽省蒙城县城市管理局蒙城县污水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市场测试公告发布,项目总投资金额为80466.31万元。
蒙城县污水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简要(市场测试专用)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蒙城县污水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
实施机构:蒙城县城市管理局
(二)资产评估总值
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80466.31万元,为项目资产评估价值。资产清单如下表所示。
(三)运营维护内容、主要产出说明
项目运营维护范围:(1)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城市污水处理、泵站、管网等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施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提供范围内的污水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机构指定的其他运营维护需求。(2)提供相关污水处理、泵站、管网等的抢修业务等。。
主要产出说明:出水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一级排放标准的A标准。
(四)投资规模
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用80466.31万元。
(五)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全部由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等同于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自《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6个月内,缴足全额项目资本金,并按照《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规定按期完成项目资产交割工作,如因社会资本方未能及时缴纳项目资本金或未能完成资产交割,导致项目融资无法到位造成项目延误或未能按期运营的,政府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 合作期安排
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订推迟,合作期均在2042年4月30日结束。本项目运营期从《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满为止。
二、风险分配框架
三、运作模式
本项目采取TOT的运作方式。由社会资本方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运营和维护,在合作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将管理的项目整体完好地、无债务地移交给蒙城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部门。
四、回报机制
本项目公益性较强,适宜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若存在相关政府奖补资金,则全部作为项目政府付费来源之一。
(一)可用性服务费(Y1)回报机制:
可用性服务费采用年金法计算,
即
其中P为扣除政府方资本金投入部分的项目经营权转让价;i为项目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取6.37%;
◆补贴周期:20.5年。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在运营期按季度计取支付。
(二)运维绩效服务费(Y2)回报机制:
运营绩效服务费(Y2)为满足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和运营收益下的费用,具体为:
Y2=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污水再生利用运维绩效服务费+管网运维绩效服务费
污水处理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污水处理成本处理水量(1+r);
污水再生利用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再生水处理成本处理水量(1+r);
因产生污泥而必须外送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对于第三方资源化处理部分所产生的成本不计算合理利润。
管网运维绩效服务费=单位管网维护成本维护长度(1+r);
雨水、污水管网根据对应的维护成本单价与长度分别计算。
r为合理利润率,取6.37%。
本项目运维绩效服务费在运营期按季度计取支付。
(三)调价机制:
本项目污水处理调价公式的设定考虑了电费单价、人工成本、药剂费、污泥处置成本和其他直接经营成本等与通货膨胀相关因素。调价公式的启动条件有两种:一种是常规调价,另一种是临时调价。
1、常规调价
原则:本项目从正式进入运营之日起,经蒙城县人民政府书面同意,协议双方每三年按照调价公式对污水处理基本单价进行调整且前一个调价日确定的处理单价在下一个调价日到来之前维持不变。
启用方法:乙方在第n个运营年根据调价公式计算污水处理基本单价,并书面上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计算依据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的申请后,履行必要的程序审核确认后对污水处理服务费进行调整,调整价格从第n个运营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
(1)污水处理(同再生利用水)基本单价调价公式
Pn=Pn-3×K
K=C1×(En/En-3)+C2×(Ln-2/Ln-5)+C3×(Chn-2×Chn-3×Chn-4)+C4×(Mn/Mn-3)+C5×(PPIn-2/PPIn-5)
参数说明:
生效日时C1、C2、C3、C4和C5的取值暂按照中标成交社会资本所报的各子项目污水处理基本单价中的所占比例设定。在本项目中各子项工程正式运营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应就C1、C2、C3、C4和C5的取值共同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予以确定。
甲方与乙方分别在运营起始日后的第一(1)年、第五(5)年、第十(10)年和第十五(15)年,根据乙方的运营情况,就C1-C5的取值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双方商定后各予以一次调整,以反映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各项经营成本的变化情况。
2、临时调价
由于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更,如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污泥处置费用、处置标准和处置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的运营成本明显增加时,按经政府方审核的实际增加的单位运行成本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基本单价。
进行临时调价时,双方应将引起临时调价的因素和前次调价(无论是一般调价还是临时调价)至本次临时调价期间的一般调价因素的变化一并予以考虑。发生临时调价后,一般调价的调价周期应自本次临时调价后重新开始计算